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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2-06-15 08:22   点击:70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可独立工作。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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