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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2-05-20 10:24   点击:296  编辑:admin   手机版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Y.C-05-6.4-051. 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2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1.3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独立进行作业。2. 电气管理2.1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并且需对各种保护装置(接地、避雷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在同一个电网中不得既有接地设备又的接零设备。2.2使用的手持电动器具,要配备触电保护装置。2.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配电站应编制安全检查表,使之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2.4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气装置,严禁在电器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品。2.5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2.6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制度,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2.7工作位置及能够摸到的电器装备和线路,必须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若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2.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部(锅炉、筒体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2.9动力配电箱的闸刀严禁带负荷操作,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电器设备开关装置应有专人负责。2.10对易产生静电的设施,要采取适当的控制方法(如接地、中和方法等)。2.11电气发生故障或人身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同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报告设备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3.架空线路3.1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线路,电压在380V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设备科审批后,方可施工。使用期超过一个月者,应安装正式线路。3.2架接临时线路时,必须由持操作证的电工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3.3架接临时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负责人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者,应追究原使用部门的责任。3.4架接临时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3.4.1架接临时线路不得有裸露线,电气和电源相接处应设开关、插销,露天的开关应装在箱匣内保持牢固,防止漏电串电,并且均需安装熔断器,守工后应交使用部门检查确认,如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可拒绝使用。3.4.2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3.4.3采用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房内不得低于2.5米,房外不得低于米,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辗压等场地铺设临时线路。3.4.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门窗及金属架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交通处高度不得低于5米,且应该用杆和瓷瓶固定。3.4.5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移动磨损割断电线。3.4.6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3.4.7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铸造部设备科同意,其它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动或搭接临时线使用。4.考核对违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造成事故后果严重者,加倍惩处,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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