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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局归应急管理局管吗?

219 2024-03-28 17:40 admin   手机版

一、煤炭管理局归应急管理局管吗?

一些省市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煤炭工业管理局不再保留,而是并入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开的相关机构改革方案,贵州省将煤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局,河北省及重庆市则将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了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则在原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作为该省应急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二、山西应急管理局电工证?

急管理局的电工证是电工操作证。因为电工是特殊工种,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那么由应急管理局所发的电工证就是电工操作证。电工证(俗称 操作证、上岗证)分为:高压操作证、低压操作证。这是电工作业所必须具有的证件。

电工操作证是从事电气设备安装施工、维修等电工作业所必须持有的证件,需要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由国家应急管理总局派发。具体组织管理是由各地应急管理局理,主要包括培训、考试、复审等。

能老电工都知道,以前的电工操作证是由安监局组织考试并发放证书,但后来国家对机关进行改革后,成立了国家应急管理部,而各市有相应的应急管理局。因此相应的电工操作证就由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试并发放证书,并且全国通用。

三、河南煤炭和山西煤炭的区别?

山西的煤和内蒙的煤的区别:

1、煤的生产方式不同。 山西的煤主要是主焦煤,而内蒙的煤主要是电力煤。

2、价格不同。 山西的煤开采成本高,价格也高。而就是内蒙古露天煤矿多,开采容易,价格较低。山西以地下煤矿为主,这导致内蒙古的煤炭开采成本更低,山西的成本更高。 由于山西的采煤历史较长,浅层的煤炭资源开采的得差不多了,只能向深层开采,难度更大使得设备成本增加。这样一来,和露天采煤的内蒙古相比,价格优势就不存在了。

四、山西省煤炭产能置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推广煤矿井下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优化全省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能源革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和《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山西省范围内实现采空区充填开采的井工生产煤矿、试生产井工建设煤矿。

二、充填开采认定条件

(一)开采工艺属于充填开采。充填开采是井工开采煤矿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二)技术选择合理适用。充填开采技术选择必须经充分论证,确保需要保护的地面建筑物等达到相应保护等级。充填开采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后先进行试采。通过试采,加强采动范围对应区域的地表变形观测,及时调整充填参数,修改完善设计,确保原设立保护目标不受影响。

(三)资源回收率符合有关规定。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到70%以上。

(四)采空区充填率满足规定。对薄煤层、中厚煤层实施充填开采,煤矸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0%以上;膏体、似膏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90%以上。

(五)合理进行充填计量。充填开采煤矿应对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实际充填材料用量进行计量,所有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煤矿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计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输送充填材料时,应在输送通道(设备)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

(六)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充填开采煤矿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外排,逐步减少存量矸石山堆存量,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七)有效实施监测。充填开采煤矿必须进行充填开采效果监测,确保充填开采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记录,建立充填开采监测台账,每季度出具充填开采效果监测分析报告。

三、充填开采产量认定

(一)认定时间。每年3月底前,省能源局受理上年度实施充填开采煤矿的充填开采产量认定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二)认定程序。充填开采煤矿向主体企业上报相关资料,主体企业对煤矿充填开采产量(回采+掘进煤量)进行核实。主体企业根据核实结果逐级报省市县能源局(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现场核查,需要论证的应聘请专家参与。

(三)认定资料。充填开采煤矿填报《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报告、图纸、批复、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煤炭主体企业公章,市县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

(四)认定方法。将实际计量充填产量分别与以充填量/设计充采比计算的充填产量和动用储量核算的产量进行对比,以其中最小值作为煤矿上年度充填煤炭产量予以认定。省能源局认定后出具《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表》,作为产能置换指标折算认定依据,同时可作为资源税减免、资源补偿费减免的补充资料。

四、产能置换指标认定

省能源局根据《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年度认定表》认定的充填开采产量,按照30%比例折算产能置换指标,出具《充填开采煤矿产能指标折算认定表》,同时在省源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对公示有异议,必须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书面的异议书,愈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无异议的,省能源局下发产能指标折算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可作为产能指标使用和交易的依据。

五、山西煤炭销往哪里?

由于煤炭运输主要依靠铁路运输的方式,山西煤炭外运以大秦线、京原线、石太线、邯长线与太焦线为主力,其核心外运地区始终集中于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基本上以供应北方为主。

出国常有的!不过相对目前而言,山西的没主要就是送往发电厂,煤炭深加工厂之类的地方,毕竟以目前的煤价,民用已经是很奢侈的事情了!

六、山西、陕西煤炭储量?

山西煤炭储量是2654亿吨,占全国煤炭储量的26%。陕西煤炭储量是1685亿吨,占全国总储量的16%。

七、山西煤炭,灰熔点?

资料显示,煤气化是煤化工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亦是煤炭清洁转化利用的重要过程之一。目前主要分为固定床、流化床和气流床三种主流气化技术,其中气流床气化(干粉煤和水煤浆)是近年来产业化的一种先进煤气化技术,产品成本低,清洁环保,但对煤炭灰熔点具有较高要求,煤炭最佳灰熔点在1300°C左右。

八、山西煤炭降价原因?

这两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再加上市场不景气,也有新能源的因素等等情况下造成煤炭降价。不过经济现在向好的方面发展,能源会慢慢的会好一些。

九、山西煤炭的流向?

以下是我的回答,山西煤炭的流向主要是通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到中国的华东和华南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这是中国煤炭运输长期存在的主流向。

具体来说,北通道由大秦铁路、丰沙大铁路、京原铁路、神朔黄铁路组成,中通路由石太铁路和邯长铁路组成,南通路由太焦铁路、侯月铁路、侯西铁路组成。这些铁路线构成了山西煤炭运输的主要网络。

同时,部分煤炭也会通过水路运输,主要是通过秦皇岛港、天津港、黄骅港、日照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等港口下水,再运往沿海省市。

十、山西省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1.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3.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4.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长确定。

(三)使用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四)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为险情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审计、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招标的,应当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储备库包括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业主从储备库中或储备库之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县级市)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抢险工程完工后,由现场抢险指挥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送财政投资评审,并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支付余额。

第十五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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