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60万吨煤矿有啥要求?
国家对60万吨煤矿要求如下。
6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99人;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不的超过9人。
各省的煤矿建设标准不一样,不同规模的煤矿的标准不一样,因此建议前往各地工业局的官网查看相关的标准,十分详细而且权威。
二、2021年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1.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淡旺季差别化最低库存的新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挖掘现有煤炭储备设施的潜力,进行改造升级,提升储煤能力,将满足规定库存要求所需能力外的富余储煤能力,纳入可调度的煤炭储备能力范围
2.要通过新建、共建、租赁储备基地或者委托相关煤炭储备企业代储等方式,落实规定库存和相关煤炭储备要求
3.要加强与煤炭主产区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省外重点煤炭中转港口等企业的合作,通过租赁场地、委托代储等方式,落实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并稳定一批煤炭资源
4.根据煤炭消费特点和分布,综合考虑辐射范围、集疏能力、环境影响等因素,重点在煤炭消费集中地、主要用户所在地、铁路枢纽或接卸港口等区域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储备项目
三、储煤场建设标准2021年?
一、建设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
(二)执行环保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控制数量,提高投资规模,培育规上企业。
(四)符合国家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相关规定。
(五)本着节约、集约原则使用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
(一)储煤场的储存规模应在10万吨以上或者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二)按照城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区域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上尽可能靠近现有煤矿,避免运输过程产生大量二次扬尘。
三、建设规范
(一)场区
1.全封闭新型环保储煤场倡导采用高强度柔性薄膜材料(PVDF为主),亦可采用钢结构。
2.场区设置与储煤规模匹配的全方位高雾化自动喷淋降尘设施、高效粉尘收集除尘装置等,定时向煤堆喷淋洒水。
3.储煤场内设置排水沟及沉煤池,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煤池澄清后回收利用。
4.建设雨水收集池,收集雨水用于煤场喷淋,严禁含煤雨水沿路漫流。
5.场区作业应采取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必须达到厂址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对应的标准要求。
6.作业区设计照明、防水、防爆装置标准要达到生产、消防和安全有关要求。
7.场区内及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符合《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等国家和地方视频监控设施要求。
8.计量设施应符合《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539)等国家和地方计量要求。
(二)道路
1.作业区地面采用混凝土路面设计,对储煤场运煤道路进行硬化,达到防渗要求;场区及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净化、绿化,达到防尘要求;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要求。
2.出场道路配套建设长度不少于100m米的标准式震动路,且做到全封闭。
3.场区出入口应设置满足要求的高压自动冲洗装置。
4.高压自动冲洗装置配套建设废水收集池,冲洗废水必须全部收集,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三)办公区
储煤场应配套设立办公区,并与生产区隔离,建设固定的办公用房,办公区环境必须满足人居生活环境要求;办公区与生产区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距离,中间采用绿化带隔离。
(四)绿化
1.储煤场周边绿化带宽度设计不得低于30米,要与农田、村庄形成绿化隔离;栽植灌木和本土速生乔木,乔木与灌木结合,达到防尘降噪效果.
2.储煤场项目建成后,要对临时占地及临时道路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四、其他要求
(一)投标人向招标单位缴纳招标项目估算的2%招标保证金,确保招标顺利进行,招标结束后予以退还。
(二)中标人在立项前向招标单位缴纳10%中标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环保要求后,按照合同规定予以退还。
(三)中标人必须在彬州市登记注册运营公司。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并参照《咸阳市环保型储煤场建设规范》。
四、煤炭基地建设环保要求?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矿区环境优美
(一)矿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做到“采煤不见煤”。
(三)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矸石、废水、噪音、粉尘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四)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二、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五)煤炭资源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应积极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协调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
(六)中东部地区原则上应采取条带式和充填式开采等绿色开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鼓励矸石不出井,逐步消灭已有的矸石山,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七)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八)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煤炭开发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九)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十)采煤废弃物应有专用堆积场所,并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不得流泻到堆场外,造成环境污染。
三、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
(十一)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的利用方式和处置工艺,确保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应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保持“抽掘采”平衡,合理利用矿井瓦斯;对煤炭共伴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资源要有合理利用和处置工艺,应做到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
(十三)对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要分类处理,实现合理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吃干榨尽。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用于充填采空区、治理塌陷区等。
(十四)原煤入选率应达到100%,提高精煤质量。
(十五)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应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洗煤废水。废水重复利用率一般达到85%以上;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生活废水达标处置,充分用于场区绿化等。
四、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
(十六)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
(十七)煤炭开采自动化。探索应用井下无人工作面开采技术,积极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
(十八)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加大“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实现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十九)建立产学研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科研开发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五、树立良好矿山企业形象
(二十)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煤炭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十一)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应在公司网站等易于用户访问的位置至少披露: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二十二)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办矿理念,加大对矿区及周边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矿区和谐,实现办矿一处,造福一方。加强利益相关者交流互动,对利益相关者关心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并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公司运营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有关部门对违反环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二十三)加强对企业职工和矿区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工满意度不低于70%,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65%,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五、最新煤炭规划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第八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矿区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在建矿区应当说明矿区生产开发现状;
(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比较;
(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
(七)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矿井建设顺序;
(八)煤炭洗选加工,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
(九)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十)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
(十一)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十二)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
(十三)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
(十四)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
(十五)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
六、储煤场建设标准及要求?
储煤场应具备的条件有
1.除露天储煤厂外,应设置防雨、防雪、防风设施;
2.储煤地应牢固、平整、无碎屑。一般应避免使用沥青、沥青保护层和塑料作为基层材料;
3.煤场、煤堆下设置排水系统和水处理系统;
4.煤场有装卸煤的移动设备;
5.有除铁屑和杂物的磁铁等装置;
6.设置煤温监测系统。
七、天津港一万平米的仓库可以放多少煤炭?
首先,煤炭的比重为1.5吨,当面积为一万平米时,高度为1米时,天津港一万平米的仓库可以存放煤炭15000吨,如果高度为2米时,可以存放煤炭300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