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
(一)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三)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四) 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五) 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六)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 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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