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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配电装置的围墙高度(为确保安全户外变电装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1-18 10:28   点击:13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为确保安全户外变电装置的围墙高度一般是多少米

房子长期挨着配电房会产生电磁辐射并受到一定的噪音影响。配电房内一般是变压器等装置,会导致周围产生一些磁场或辐射,虽然辐射较小,与冰箱、电脑等家用电子产品辐射相比稍高一些,外围设有矮墙,长期居住在带有辐射的环境中,会对人体的中区神经和植物神经系统的机能造成障碍和损伤。

电房内的噪音属于低频噪音,音量不大且不超标,但是低频噪音的穿透力很强,仍然会打扰到距离电房较近的住户,若房子挨着配电房,建议进行低频噪音的防护。

2. 为确保安全户外变电装置的围墙高度一般不低于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 【1989 】 国土[建 〕 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编制的 《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变电所部分) 》 ,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 年8 月14 日以建标 【1997 】204 号文批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方便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 《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 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7 年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基本条件,条文中提到的基本国策是根据中发 〔1986 〕7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提出的,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以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文联合印发的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的通知中也再次予以明确。过去,在电力建设中,对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虽然有规定,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用地定额体系和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本指标的制定为电力工程建设中进一步贯彻“基本国策”创造了条件。

 

第1 . 0 . 2 条本条阐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它是编制、评估、审批变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条规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为电压等级35kV 至 500kV 的新建变电所,对于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扩建变电所难以完全按指标套用,故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条变电所以安全生产为基本任务、同时要考虑运行的经济性,所以建设用地首先要做到科学合理,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当变电所需占用农田时要征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如果占用城市用地时要和城市规划部门相协调。

 

第1 . 0 . 5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及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的有关规程、规定制订的。所以在执行本指标的同时,尚应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变电所所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除自身出线方向因素外,有时还受其他工业、交通运输、城镇规划以及国防军事设施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因地制宜,综合比较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指出“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因此在技术经济条件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的前提下,应利用非耕地、劣地,而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2 . 0 . 2 条在所址可研阶段,应叙述所址用地的性质(如菜田、稻田、果园或荒地、滩地等),以便作为确定所址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初步阶段、设计单位应研究落实,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节约用地。从技术上、经济上全面论证其合理性。

 

第2 . 0 . 3 条本条从选择设备和改进工艺流程方面提出了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采用新技术、改进工艺布置是节约用地的重要途径,但新设备、新工艺会带来较高的投资,如采用室内布置及采用GIS 后,在节约用地方面比采用室外常规布置可节省较多用地,但设备价格高,在当前国力有限的条件下不可能全面采用。总之,需要经全面论证比较后确定。

 

第2 . 0 . 4 条本条从变电所总平面布置方面,为节约用地提出了应执行的原则规定。总平面应根据容量、地形、地貌、地理特征统一规划、远近结合、紧凑布置,尽量避免带征地,所区用地需要多少,征用多少,不应大手大脚,宽打宽用,更不应征而不用,这将有利于节约基建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能保证变电所具有较好的生活环境。

 

第2 . 0 . 5 条改、扩建变电所工程项目,原有布置格局已定,本条对改、扩建工程如何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和设施,扬长避短,并注意统一和协调提出了要求。

 

第2 . 0 . 6 条变电所由于工艺流程较简单,生产和附属建筑数量较少,地下管道也不多,在满足生产安全的条件下,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布置是有效地节约用地的措施。

 

第2 , 0 . 7 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基本建设中,特别是所外的公用设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以和邻近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所外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设施,修配设施和生活服务项目等。这有利于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2 . 0 . 8 条在变电所用地指标编制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所前区占地差别较大,一般是南方小、北方大,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所前区占地得到了控制,制止片面追求大所前区的趋势,根据我国国情及变电所安全生产要求,对所前区进行严格控制,提出220KV 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变电所,不宜单独设所前区的规定。

 

第2 . 0 . 9 条通过调查对500 、330kV 变电所进门的所前区及220kV 变电所及以下电压的变电所,在主控制室的屋前房后、道路两侧、变电构架下的场地进行绿化是行之有效的,我们主张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挖掘现有场地的潜力,而不是为绿化而增加面积。

 

第2 . 0 . 10 条本条要求首先做到所区土方平衡,如不可能平衡时,对取、弃土场地提出不占用耕地的要求。

 

第三章变电所用地指标

 

第一节    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1 . 1 条表3 . 1 . 1 列出了35kV 变电所区占用地指标的基本值,共分四种类别。该类变电所为 35/10kv 两级电压出线。主接线有桥式接线和单母线分段两种。配电装置型式:35kV 有中型软母线屋外式和屋内楼层布置两种;10kV 均为屋内式布置。不考虑采暖。供具体工程设计中灵活选用。

 

第二节63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2 . 1 条表3 . 2 . 1 表3 . 2 . 2 分别列出了63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的基本值和调整值。共分两种类别。该类变电所为63/10kV 两级电压出线,主接线为单母线或其他型式,63kV 配电装置为屋外中型软母线或屋内式布置,10kV 为屋内式布置。

 

该电压级变电所,由于只有在东北地区才有,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电压等级,非我国标准电压等级,其他地区不用,所以,本建设用地指标按采暖地区用地考虑。

 

第三节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3 . 1 条表3 . 3 . 1 共列出了110kv 变电所13 种类型的所区用地指标基本值,大多数为110、35 / 10kV 三级电压出线,个别为110 / l 0kV 两级电压出线。主接线以110kV 级电压的不同型式区别,36kv 和10kV 不受限制。配电装置型式,也以110kv 的配电装置不同而区别。35kV 和10kV 均为屋内式楼层布置。出线回路数:110kV 为2 ~ 6 回;35kV 不超过8 回;10kv 不限。本建设用地指标对采暖区和非采暖区都作了考虑。

 

由于35kV 配电装置在单独厂房室内布置与室内楼层布置相比,土建工程造价差别不大,同时还要另外占用土地,不符合节约用地原则。故单独厂房室内布置型式,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因此表中未列出此项指标。

 

35kv 配电装置室内楼层布置时,不会由于35kv 的设置而增加变电所的用地。即1 IOkV 侧和rokV 侧建设规模相当的110kV 变电所,有35kV 电压级与无35kV 电压级的用地相同。故上述表中不再列出110、10kv 两级电压变电所的用地指标。两级电压的变电所可取用相应规模三级电压变电所的用地指标。

 

第3 . 3 . 2 条表3 . 3 . 2 列出了110kV 变电所可能出现的32 种类型接线型式和不同布置型式下的所区用地调整值,供具体工程设计中调整使用。110kv 屋外变电所的采暖设施宜用所内边角空地布置,不再专列用地指标调整值。

 

第四节220kV 变电所所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4 . 1条本用地指标条文中,已包括了生产、辅助生产和公用建筑物用地及少量的绿化用地面积。未考虑水喷雾灭火装置及大型蓄水池和加压泵站的占地面积。

 

在具体工程设计中,若技术条件与条文中的条件不相符合时,应本着节约用地原则,际情况,参照表3 . 4 . 2 中之差值相应增减。若在工程设计中出现不同的接线型式,如桥形接线,单母线分线段等,亦应按实际情况减掉相应的差值。

 

对220kV 屋内式布置,SF6 设备或GIS 型全封闭设备引起的节约土地情况,目前尚无成熟的工程资料参考,故本次未列出有关条文。具体工程设计中应视实际情况,合理布置,以达到节约每一寸土地的目的。量大虑。

 

装调相机以作无功补偿的方式,调查中普遍反映:此种方式带来管理不便,运行维修工作,以及投资贵、占地多等缺点,近年来已逐渐被电容器补偿形式所代替,故本指标中未考如果,具体工程中遇到仍需装设调相机时,用地数量应本着“节约每一寸土地”的原则打细算,按实际需要计算。

 

1 ?开关接线的布置形式可以双向出线,布置灵活、中型布置,运行比较方便,乙但根据经验此种方式应用于出线4 ~ 8 回,投资及土地利用最为合理。故具体工程运用时,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决定。

 

第3 . 4 . 2 条本条中所列之调整值均是按常用设计占地面积计算的。每一间隔增减值计算范围是指每一间隔从道路中心至围墙中心距离的乘积。

 

当无35 ( 10 ) kV 出线时,或110kv 屋外布置改成屋内布置时所减面积,是指出线回路数与表3 . 4 . 1 相同的面积。如出线回路数不等时,则应再增减相应的值。

 

当220kV 变电所所内因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布置形式不同时,其用地指标值应按表3 , 4 . 2 中有关值进行调整。

 

当220kV 变电所的中压侧为63kV 出线时,其用地指标值可参照第3 . 4 . 1 , 3 . 4 . 2 条执行。

 

第五节330kV 变电所所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5 . 1 条表3 . 5 . 1 列出了330kV 变电所3 种类型的所区用地指标基本值,是在统计分析了已建成的19 个330kv 变电所的用地资料,并对部分变电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后提出的。330kv 电压等级的主接线均为常用1?开关接线。如果,采用其他型式接线,则按实际需要另行调整,该类变电所的中压级,分为110kV 和220kv 两种,电气接线均为双母线带旁路,配电装置型式分为半高型软母线;中型管母线和中型软母线3 种。330kv 均为中型软母线。10kV 为屋内式布置。

 

第3 . 5 . 2 条表3 . 5 . 2 为330kV 变电所用地指标在各种情况下的调整值。具体工程条件与表3 . 5 . 1 不相一致时,则按表3 . 5 . 2 中的调整值进行调整。装调相机补偿,目前用的较少,如果,具体工程中遇到仍需装设调相机时,用地数量应本着“节约每一寸土地”的原则,实事求是按设计需要计算。

 

第六节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6 . 1 条本条所列各项技术及表3 . 6 . 1 所列各项用地指标,是在统计分析了已经建成的15 个500kV 变电所的资料,并对部分变电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同时,结合了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500kV 变电通用设计(初设)的技术条件和用地面积,经过多次研究及征求意见修正后确定。

 

该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各级电压的不同主接线及配电装置的布置型式不同,分成5 挡,以便于工程中使用。

 

对于采用GIS 设备的变电所,因目前很少,故暂不列人指标。本指标基本值中,已包括了微波通讯设施的用地。

 

第3 . 6 . 2 条表3 . 6 . 2 为 500kV 变电所用地指标的调整值,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技术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中规定的技术条件有不同时,可以根据差异部分调整内容相同部分进行调整。使指标使用更能符合要求。

 

非采暖区减少的面积,包括锅炉房、煤场、采暖沟道所用的面积。

 

当所内有挡土墙、护坡时,应在指标基本值上加上该部分面积。该部分面积可按实际需要计算增加。

 

附录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算例

 

例一求新建一座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面积,该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下:

 

1 、主变压器容量: 2x31 . 5MVA

 

2 、出线回路数:   35kV    5 回

10kV    14 回

3 、电气主接线:   35kV    双母线

10kV    不限

4 、配电装置型式:35kV    软母线中型双列

10kV    屋内

5 、补偿装置:有电容器补偿,安装于屋内;

 

6 、寒冷地区,不设采暖锅炉房,采用电热器;

 

7 、地形条件:所区范围小,不考虑地形变化。列表计算如下:

 

 

例二求新建一座63kv 变电所所区用地面积,该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下:

 

l 、主变压器容量: 2x31 . 5MVA

 

2 、出线回路数:   63kV   4 回

10kV   10 回

3 、电气主接线:   35kV   单母线

10kV   不限

4 、配电装置型式:35kV   软母线中型单列

10kV   屋内

5 、补偿装置:无电容器补偿

 

6 、寒冷地区:设采暖锅炉房

 

7 、地形条件:不考虑地形变化。

 

列表计算如下:

 

 

例三求新建一座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面积,该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下:

 

1 、主变压器容量: 2x20MVA

 

2 、出线回路数:  110kV   8 回

              35kV    10 回

10kV    14 回

3 、电气主接线:  110kV   双母线带旁路

                  35kV    单母线分段带旁路

10kV    不限

4 、配电装置型式:110kv    软母线半高型单列布置

35kv     屋内楼层布置

10kv     屋内楼层布置

 

5 、低压侧有电容器补偿

 

6 、无专门的油处理设施

 

7 、寒冷地区有采暖锅炉房

 

8 、地形条件:所区平坦,坡度<2 %。

列表计算如下:

 

 

例四求新建一座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面积,该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下:

 

l 、主变压器容量:3xl80MVA   

 

2 、出线回路数:  220kV   6 回

110kV   12 回

35kV    14 回

3 、电气主接线:  220kV   双母线带旁路

110kV   双母线带旁路

35kV    不限

4 、配电装置型式:220kV   软母线高型

110kV   软母线半高型

35KV    屋内楼层布置

5 、无功补偿装置:低压侧带电容器补偿装置

 

6 、所内无专门的油处理设施

 

7 、寒冷地区有采暖锅炉房

 

8 、有单独微波通讯设施

 

9 、地形条件:所区平坦,坡度<2 %。

 

列表如下:

 

 

例五求新建一座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面积,该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下:

 

1 、主变压器容量: 2x240MVA

 

2 、出线回路数:   330kV   5回

110kV   14回

3 、电气主接线:   330kV   1?开关接线

110kV   双母线带旁路

4 、配电装置型式:330kV   中型软母线

110kV   半高型软母线

5 、无功补偿装置: 高压侧:无补偿

低压侧:两组3x30 并联电抗器

6 、所内无专门的油处理设施

 

7 、寒冷地区有采暖锅炉房

 

8 、地形条件:所区较平坦,坡度<2 %。列表如下:

 

 

例六求新建一座 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面积,该变电所的基本技术条件如下:

 

l 、变压器容量: 2x750MVA

 

2 、出线回路数:500kV      5 回

220kV      14 回

3 · 电气主接线:500kv      1?开关接线

220kV      双母线带旁路

4 、配电装置型式 500kV      中型、软母线

220KV      中型、管母线

5 、无功补偿装置500KV      出线侧有二组高压电抗器

35KV       每组主变有一组低压电抗器无电容器

 

6 、所内设专门的油处理设施

 

7 、寒冷地区有采暖锅炉房

 

8 、地形条件:所区较平坦,坡度<2 %。

3. 为确保安全户外变电装置的围墙高度一般不低于多少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容貌应当保持美观、整洁、有序。城市中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外立面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晾晒物品不得超出建筑外立面。

临街阳台因安全防护需要安置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当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对产权单位不明晰的各类井盖、沟盖,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利用城市道路、绿化树木、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绿地等张挂悬挂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好密闭,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和围墙的外观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墙;

(七)工地外墙应当张贴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八)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九)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一)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文明、干净,符合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环境卫生机械化作业车辆非作业时间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所,不得乱停放;环境卫生作业工具和设备非作业时间应当摆放在环境卫生工具房等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管理,并按照划分的等级、范围、频次,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内组织实施,确保保洁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的,应当由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范围、频次等负责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应当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4. 户外变电装置的围墙高度一般应不低于

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以下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地点:

1、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2、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以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的围墙或者围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还有,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破坏供电设施的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为确保安全户外变电装置的围墙高度一般不低于多少

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和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民用建筑与变配电室的标准距离为5米,防火要求为6米。

配电房又叫配电所,在国家标准里面,配电所的定义是:“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配电所与变电所的区别在于,配电房(配电所)无变压器,而变电所有变压器。

配电房是大厦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设专职电工对其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未经管理处经理、部门主管的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值班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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